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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保护器的装置

作者:福柯思 来源:网络 发布: 2014-3-27 12:52:58 [] [] []
一、应用电子型电动机保护器淘汰JR0—16热继电器势在必行

早在1993年08月17日,国家经贸委就发出第6号令《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要求立即淘汰JR0—16系列热继电器。
1996年国家“八部委”联合发出机械科(1996)768号文件《关于公布机械工业第十六批淘汰落后机电产品的通知》淘汰了(1954年)以来一直大批生产使用的JR0—16系列热继电器。
从1982年至1998年原国家机械工业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计委、科委、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委联合公布了十七批淘汰耗能高、落后的机电产品项目,其中包括有JR0—16系列热继电器。通知要求1997年12月31日以前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1998年国家“八部委”又联合发出机械科(1998)272号文件《关于公布机械工业第十八批节能机电产品推广项目的通知》把电子型电机保护装置列为节能机电产品和替代热继电器的更新换代产品。
1999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公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规定JR0—16系列热继电器是立即淘汰产品。1999年7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了质技监局监发(1999)174号《关于依法核查全国39家企业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通知》对还在生产经销热继电器的非法单位给予严厉的查处,净化了电机保护市场,充分表明国家对电机保护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视,势在必行的替代热继电器
二、生产、销售和使用热机电器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 对违反此规定生产、销售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
1—5倍罚款,直至取消营业执照。
2. 对使用单位要没收明令淘汰的产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企业。
3. 对设计部门在工程设计时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一律视为劣质设计,项目审批单位不予审批,违者追究设计、审批人员的责任。
4. 对各成套产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淘汰产品作为配套产品、配套件。否则,按不合理产品处理,其产品不得出厂,并依法追究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三、国内电动机保护装置的状况
(一) 热继电器是五十年代初引进苏联技术开发的金属片机械式电动机过载保护器。它在保护电动机过载方面具有反时限性能和结构简单的特点。但存在功能少,无断相保护,对电机发生通风不畅,扫膛、堵转、长期过载;频繁启动等故障不起保护作用。这主要是因为热继电器动作曲线和电动机实际保护曲线不一致,失去了保护作用。且重复性能差,大电流过载或短路故障后不能再次使用,调整误差大、易受环境温度的影响误动或拒动,功耗大、耗材多、性能指标落后等缺陷。
(二) 温度继电器是采用双金属片制成的盘式或其他形式的继电器,具有结构简单、动作可靠,保护范围广泛等优点,但动作缓慢,返回时间长,3KW以上的三角形接法电动机不宜使用。目前在电风扇、电冰箱、空调压缩机等方面大量使用。
温度继电器热继电器不同。温度继电器是装在电动机内部,靠温度变化时期动作的。而热继电器装在动力线上,靠电流热效应动作的。
(三) 电子式电动机保护器已由晶体管发展到集成电路至今已发展到微处理芯片厚模电路,从功能上一般分为断相保护、综合保护(多功能保护)、温度保护和智能保护。此类保护器具有节能、动作灵敏、精确度高、耐冲击振动,重复性好、保护功能齐全、功耗小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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